2024.12.29 | 真爱美 | 5次围观
平心说思悠在工作上的情况自己认为应该是可以了,她没有什么不切实际的奢望,其实只是想工作稳定一点,觉得搞档案工作自己比较适合,但已经回不去了,局里复杂的人际关系,会产生好多意想不到事情,不明不白的就成了背祸对象。
九五九六年时,手机很少,为了方便工作,按规定基层一把手可配备一部手机,工作调动手机留下由下任接着用, 可就有这样一个后任,他当面向分管局长提出,不愿用前任的手机,自己去跟前任沟通,想自己买手机,在任期间通话费由单位报销,这事一把手也知道的,只是不可置否。
为用个新手机他就再打电话给分管领导,提出自己的想法,分管领导让他打书面报告,由办公室送县廉政办公室按程序办。思悠盖章时就想这事是多此一举,理所当然被廉政办一个电话否决了。后来局里让思悠背锅,说幸亏没有批下来,不然会出现一个单位配二个手机的事。思悠清楚局领导不同意他怎么敢来盖章?无非是想做好人,另外是晓幸心理作祟,可能的话就钻个空子。你们领导都知道,为什么不阻止他?
人事局在每年初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,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填写考核表,总结自己上年度的工作情况。一般这是例行公事,只要没有严重错误应该说都能合格,所以局只对考核不合格的对象把关。
下属事业单位有个专业人员,小伙子在国家劳务输出时去了某国两年,一般情况完成任务回国后,会提拔一下上一个台阶,可是他不但没有,还让他在年终考核时不合格。当时負责考核工作的分管副局长和考核领导小组人员汇总情况时说,因他一次请假外出去上海,单位领导没有批准,善自离岗两天。回来后说是去上海接一位某国工作时的朋友,人家千里以外来找我一起聚聚,不见人影是不象话的,就陪了他两天。
这个事思悠清楚这是他单位的意见,原因是方方面面的,她考虑到按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要辞退的,就和副局长说:“你是组长,我建议和他单位沟通一下,如没有其他问题教育教育下不为例就行了,接待国外来的朋友也是人之常情,想想如果我们自己遇到这事怎么办呢?如有其他事另当别论。”
当时大家都同意,后来根据单位意见考核结果还是不合格。听说那小伙子不久就调到外事办当翻译去了。
办公室在机关就有”大蒜叶”的意味,事事要到场,就知道一些不可思意的事情。有个单位的业务骨干是个高工,应是受人尊重的对象。但他却不把单位领导放眼里,瞧不起任何人,只要做好本职工作那也无可非厚,可他偏偏不遵守纪律,不服从工作安排,不在自己单位上班,到别的单位去上班,还和别的单位一起侵犯本单位的利益,可还在本单位领最高的工资。他就象是吃错了药,事事和本单位作对,完全临驾于全站之上。
单位领导是认无可忍,向局里汇报,局分管局长找他谈话不见人,在单位等还到他家里等,早晨等,晚上学习后等,好不容易等到耐心地做工作,也要吵起来,这人如此不可理喻大家都不知怎么回事。最后还是他自己说出来,县里某领导马上要将单位的专项业务职权划拨给另一个单位。
局长和大家都很气愤,就告诉他,这不是你的事,你从中发挥了什么作用要想清楚后果,你的高工职称不是对抗领导的资本,作为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必须在所在单位上班。单位的意见是低聘他,年终考核二年不合格就可以辞退。
大家都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商定,不要伤害他的切身利益,怎么聘用站里拿意见,只是要严格按规定办事,他不服气是他的事,也不要去轻视他歧视他,要用规章制度去管理他,要强化考勤任何单位都不应有特殊员工。至于业务职能的事由局出面和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协调,相信会有客观公正的处置结果。
一天晚上政治学习结束后,思悠正准备整理整理下班,市政府门卫找到局里告诉她,门口有一些人他们挡住了没让进来,来人要求见分管企业的局长,因房产公司拖欠他们工钱。在门口他们没看到就进来找,这时机关学习结速人走得差不多了,局里就只剩下一个财务科长和思悠及那个副局长。思悠问怎么现在来访,来人说:“问了就因白天难找,晚上只要学习准参加一定能见到,他们中有了解情况的。”
这下三个人就跟着门卫去见来访人员,一共为十几个人见到他们就诉说公司拖欠工資,这边跟他们说明天到公司解决,但他们要求局长把公司经理叫来,在现场解决问题,做了好多工作向他们说清,时间地点都不合适,就是人来了也没有办法处理事情,明天和他们同时去公司,耐心做了好多工作,但就是不肯走,堵坐在副局长的車前,两个骑车的也走不了。僵持下去也不是办法,后来还是门卫报了警,来了民警才把他们请走。
这世上就是奇事多,虽荒唐但还得化精力去处理,是这样有一名从外地调回的专业人员分配在乡镇工作。因他有需求刚好工作也需要,就借调到局事业单站工作,当时局分给他住房,一住几年都是无偿提供,连房租都没付,随着城镇规划的实施那里要拆迁了,他竟然不肯搬走,理由是局新分配的房子太小。思悠和局领导几次去做工作都没用,而且他还莫名其妙地报了警,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一了解事情的原委就走了,报警没有结果就扬言要起诉局里。
鉴于这种情况,局办公会议决定起诉他。开庭那天思悠和局分管领导作为原告代表到达民事庭,面对原被告法院的判决是:
一是房屋问题把握住户权,被告住的房屋产权是原告的,原告现在安排给被告的房屋产权也是原告的,原告要求被告搬到现在安排的房子里,被告应该服从。二是被告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搬到产权属于局,由局安排的房屋内。三是五十元诉费由局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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